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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延续授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行使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权,授权期1年。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继续履行好保卫重点国有林区生态安全的重要职责,加强与地方公安机关协作,保持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犯罪高压态势,确保重点国有林区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做好重点国有林区林草行政案件查处工作。 附件:授权大兴安岭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1-28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批东胜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5年)的请示》(鄂府字〔2025〕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5—2026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5〕230号)要求,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规则,原则同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5—2026年)》,请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2025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1-27包头市人民政府:你市通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审查提交的《关于将包头市列为内蒙古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包头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风貌多样,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承载地、新中国工业文化的代表地,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同意将包头市列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二、你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要求,持续发掘包头市历史文化的多元价值与特色,强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弘扬工业文化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着力促进城市文脉的延续与传承;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你市要依法编制包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对各类保护对象建立清单名录,明确保护要求和工作责任,制定并严格实施保护管理规定;健全城市风貌管理制度,处理好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的关系,重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格局,加强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补足历史文化街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立足以人为本不断提升老街区人居环境品质;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进一步压实责任,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要加强对包头市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2025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1-0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的第七批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共9处,现予公布。长城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按期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加强长城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工作。附件:第七批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名录2025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第七批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2025-11-03兴安盟行政公署:你盟《关于〈乌兰浩特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2-2024年)〉的请示》(兴署发〔2025〕6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乌兰浩特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2-2024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5〕230号)要求,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规则,原则同意《乌兰浩特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2-2024年)》,请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2025年10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15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核批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2—2024年)〉的请示》(乌政报〔2025〕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2—2024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5〕230号)要求,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规则,原则同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2—2024年)》,请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2025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9-29赤峰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赤峰市红山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5年)〉的请示》(赤政报〔2025〕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赤峰市红山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5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内自然资字〔2025〕230号)要求,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规则,原则同意《赤峰市红山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5年)》,请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工作。2025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9-29